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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灵兮律师的刑事法律实务文章合集,来源:瀛动力刑事辩护(3篇) · 律界小书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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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小书童 2026-09-23

医美刑事风险系列之「获客线·中」:医美贷、整形贷的刑事风险

「0首付整形」的背后:谁在产业链上「吃牢饭」

开头:想变美,结果欠了一身债,还差点成了「帮凶」

医美行业最深的坑,可能不是水货针,不是无证医生,而是分期。

「0首付」「分期付」「先变美后付款」

——对预算不够的年轻客户来说,这几句话几乎无法拒绝。但在这几个字的背后,可能藏着一条完整的骗贷链条。

更麻烦的是:这条链条上,很多参与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已经站在了犯罪的一边。

这一篇,讲医美获客线里刑责最重的一段。

一、先说清楚:正规分期本身不违法

别误会。正规的消费分期,和买手机分期、买家电分期没有本质区别。

客户有消费意愿,金融机构垫付资金,客户按月还款。这是正常的消费金融。

出问题的,是

「怎么用这个工具」

二、第一种:忽悠式分期

客户本来想做一个几千块的项目,咨询师一通操作,签了三四万的合同,然后告诉客户「可以分期,每个月才几百块」。

实际上:实际利率远超宣传,综合成本可能年化30%以上;客户对贷款金额、期数、利率没有真实认知;合同里塞满「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定性怎么看?

这里要客观说一句:单纯的高利率、捆绑收费,如果没有欺诈性话术,认定为诈骗罪是有难度的。

因为诈骗罪的构成需要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客户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如果合同文本清楚、客户签了字、对「借多少钱、分多少期、总共还多少」有实质认知,即便利率高得离谱,也可能更接近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诈骗。

辩护的焦点往往在这里:有没有虚构「足以让客户做出错误决定的核心事实」。

像「不用还」「只是走个流程」「不影响征信」这类话,一旦有,性质就不一样了。

三、第二种:骗贷式分期——这才是重灾区

比忽悠更恶劣的,是主动造假。

典型模式:

机构找到「客户」(有的是自己员工,有的是临时拉来的人)→ 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向分期平台申请贷款 → 平台放款给机构 → 机构和「客户」分钱,贷款挂在「客户」名下。

客户本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被贷款」了。

这条链条上,可能涉及三个罪名:

1.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它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压根没打算还。

2.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要提示〗 修改前的条文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表述。这意味着:现在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则上要求实际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不是仅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以入罪。这个变化对辩护是有利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门槛提高了。

它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区别是: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这个区别在辩护里非常重要——能证明「本来打算还、有还款意愿」,就可能从「贷款诈骗」往「骗取贷款」上辩,量刑差别很大。

3. 普通诈骗罪

如果资金方不是持牌金融机构,而是其他平台,那适用的是普通诈骗罪。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分期平台自己。 如果平台明知机构在造假骗贷,还配合放款,平台

作者:刑事律师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小书童」 | 查看原文 →

律界小书童 2026-09

办案随笔|遇到暖心的法律人,真的很温暖

办案随笔|遇到暖心的法律人,真的很温暖

做刑辩律师这些年,见过太多冷漠。公安机关的冷脸,看守所的铁门,检察机关系列化的办案流水线。我早就习惯了这种职业性的"就事论事"——不奢望温情,只求程序正义。

但上周的一通电话,让我破防了。

事情要从一个诈骗罪的案子说起。

当事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来委托的时候很着急,说人已经被关进去好几天了。我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会见。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心里大概有了底——这个案子有几个关键情节,只要能说清楚,不必然构成犯罪。

第二天,案卷移送检察院报捕。72小时的审查逮捕期,是刑事辩护最紧张的窗口期。

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检察官。电话接通,对方语气平和,把案子的不利证据一五一十地跟我讲了。说实话,很多检方是我告诉你个大概,你自行判断。但这位检察官不一样,她把证据情况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最后还补了一句:"如果你当事人能把那些行为解释清楚,可能不构成犯罪。"

我一下就听懂了——有行为不代表有犯罪。即便对方实施了一些表面上的"欺骗行为",如果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诈骗罪就不能成立。这是刑法第266条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也是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

我立刻联系当事人家属,跟当事人做第二次会见,把检察官的意思翻译给他听:检方现在开了个口子,你只要把行为说清楚,解释合理,咱们就还有空间。 我帮当事人梳理了陈述要点,争取到再做两次笔录的机会。

但当事人不信。

他不信我,也不信检察官。他觉得你们都是"联合起来套路我",坚持采取"什么也不说"的对抗态度。他甚至觉得我这个律师"不负责",换了律师。

我理解他。一个被关了十几天的人,对外界的信任已经崩塌,看谁都是敌人。这种"应激性的不信任",在刑事辩护中太常见了。

逮捕结果出来了——批准逮捕。

意料之中。那么多不利证据摆在面前,当事人又不配合做任何解释,换谁坐在检察官的位置上,也没办法。

我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案子都换了律师,跟我彻底没有关系了。

结果,审查逮捕决定发出来的当天下午,我接到了一通电话。

是那位检察官打来的。

她在电话那头说:"吕律师,结果出来了,批捕了。我是想跟你说一声——你做得很好,该做的都做了。当事人在这个阶段不信任我们也正常,但你已经尽力了。这个结果跟你没关系,你别往心里去。"

我拿着电话,愣了整整五秒。

你们知道吗?在刑事司法系统里,检察官给一个已经被换掉的律师打这种电话——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极其罕见的温暖。她不欠我这通电话,甚至这通电话完全不"必要"。按照流程走完就行了,谁也不会说什么。

但她还是打了。

那一刻我突然觉得,做刑事律师这件事,坚持下去是有意义的。因为在司法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里,都有真正在乎"人"的人在。不只是律师在坚守,法官、检察官队伍里,也有一群人在用自己的方式维护着司法的温度。

我一直觉得,刑辩律师最好的状态,不是和检法对立,而是共同把案子办透。 真正的对抗,是观点上的对抗、证据上的质证,不是情绪上的敌视。而这位检察官用一通电话告诉我:即使在对抗性最强的审查逮捕阶段,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尊重依然可以存在。

很多家属第一次接触刑事案件,本能地觉得"所有办案人员都是害我的人"。但真相往往是——真正有经验的刑辩律师都知道,大部分办案人员是想把案子办好的,是想让有罪的人认罪、让无罪的人出罪的。

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律师也好,说到底,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里的人。

那天挂掉电话,我在办公室坐了很久。

不是因为案子输赢——从专业角度说,这个结果并不意外。而是因为在这个极度"去人情化"的系统里,有人愿意伸手递过来一点点温度。

这种温暖,足够我记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小书童」 | 查看原文 →

律界小书童 2026-07-08

医美非法行医:三天速成班出来的"医生",最后都怎么样了?

医美非法行医:三天速成班出来的"医生",最后都怎么样了?

你刷短视频的时候应该看到过这种广告:

"三天微整形速成班,包教包会,颁发证书,学费仅需9800。"

报名的学员,有以前做美甲的、有卖保险的、有在家带孩子的全职妈妈。三天之后,他们就敢往别人脸上扎针。

这不仅是违规,这是犯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入罪门槛

刑法第336条原文: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只有两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情节严重"。

什么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16年修正):

1.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特别注意第1条——很多人以为"我有护士证"或者"我有美容师证"就可以做医美操作。不行。医美中的注射、手术、激光操作都属于"医疗活动",需要的是《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美容师证、护士证在法律上不足以认定医师执业资格。

什么是"情节严重"(入罪门槛)?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足以"的理解:这里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个综合性判断,需要结合药物的成分、剂量、使用方式等客观事实进行认定,不是单方面举证就能成立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足以",意味着不需要真的有人受伤,只要使用的药物或器械本身具有显著的危害可能性,就可以够立案。

但这里要提醒一句:"足以"的认定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不是所有无批号的肉毒素都必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个案鉴定其具体危害程度。

被行政处罚两次后第三次还干——直接刑事立案。 所以不要以为"罚款就完事了",罚两次之后,再犯就是刑事门槛。

二、非法行医不只是"打坏了"才追责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没出事,就没事。

错了。

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里有一条——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不需要真的有人受伤。 只要使用的药物或器械本身具有危害性,就够立案。

关于判例的说明:网络上常能搜到大量非法行医罪的公开报道,例如"某地美容院使用无批号肉毒素被查获"的案例。由于本文不是学术论文,不引用特定判决文书号,读者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以"非法行医罪+医美"为关键词查找相关案例。以下是典型判例模式(非特定判决):

- 模式一:操作者无医师资格,注射后导致顾客轻伤→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公诉→法院认定情节严重→量刑一般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之间

- 模式二:操作者无医师资格,注射后导致顾客死亡→量刑在十年以上

- 模式三:提供场所者明知操作者无资质仍合作→构成非法行医罪共犯

上述量刑幅度来自刑法第336条直接规定,具体刑期因地区、情节、认罪态度而异。

三、上游的人——非法行医的共犯

非法行医不只是操作者一个人的事。

谁提供场所?谁提供药品?谁负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小书童」 | 查看原文 →

律界小书童 2026-07-07

医美走私的完整链条:从韩国仓库到国内美容床,每个环节的风险在哪里

医美走私的完整链条:从韩国仓库到国内美容床,每个环节的风险在哪里

你在微信上花2800块打了"韩国瘦脸针"。针剂装在快递泡沫箱里送来,没有说明书,没有生产批号,瓶身上的韩文你一个字都看不懂。

你不知道的是,这支针剂从韩国出厂到打进你的脸,中间经过了几道违法工序——走私入境、非法销售、无证储存、违规注射。这篇文章就顺着这条链条一路拆下去,每一环的风险在哪里、法律责任怎么认定。

第一环:从韩国仓库到口岸

市面上所谓的"韩版瘦脸针""德国某某素",绝大部分不是正规进口的。

正规进口的医美注射剂,需要经过国家药监局注册审批,周期18-24个月,费用数百万。所以很多中小医美机构走的是"灰色渠道"。

灰色渠道大致分三个档次:

低端:水客夹带。 深圳福田口岸、珠海拱北口岸,海关经常查获注射剂。水客把针剂绑在大腿上、藏在行李箱夹层。一次带个10-20支,每支赚50-100块跑腿费。

中端:跨境电商伪报。 以"护肤品""化妆品"名义向海关申报,通过跨境电商保税仓进入国内。海关查验率有限,部分走私针剂通过这个渠道蒙混过关。

高端:物流夹藏+假单证。 掺在正常货物里批量进口,伪造报关单、发票、合同。一批货几万支,货值上千万。

涉及什么罪名?

情形一:针剂未经注册,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二:针剂已注册但低报价格逃税

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处理。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即立案;满50万元属于"偷逃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注意:走私未经注册的注射剂入境,如果同时触犯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属于牵连犯,司法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环:从仓库到医美机构

针剂进了国门,到了仓库。然后它们被卖给谁?

一级代理 → 二级代理 → 医美机构/美容院 → 消费者

这条供应链最大的法律问题是——所有未经国家药监局注册批准的进口注射剂,在《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中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 这里需要做个区分:《药品管理法》第98条有两类情形——假药和按假药论处。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成分造假),但在刑事认定上,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这类药品适用刑法第141条。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对销售假药的量刑:

- 销售假药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环:从美容床到出事

最后一步:谁把针打进去的?

正规医美机构的操作人员需要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需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操作。

但大量"黑医美"的操作者:以前做美甲,花三天学完"微整形速成班";美容院老板娘买几支针就敢打;甚至在家上门服务,卫生条件堪忧。

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小书童」 | 查看原文 →

律界小书童 2026-07-06

医美行业:渠道返佣60%,为什么我说这更可能是"诈骗"而非"行贿"?

医美行业:渠道返佣60%,为什么我说这更可能是"诈骗"而非"行贿"?

你有没有见过这样的医美中介——拉一个人去做鼻子,能拿到项目金额60%的提成。一台3万的手术,中介拿走1.8万,医院只留下1.2万。

你可能会想:这不就是回扣吗?行贿受贿呗。

别急着下结论。 这个问题,我在写初稿的时候自己也搞错了。重写一遍,把逻辑理清楚。

一、渠道返佣,为什么通常不构成行受贿?

先说结论:普通的医美渠道返佣,在现行刑法框架下,认定行受贿非常困难。

为什么?

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都有一个共同的核心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美容院老板/店员帮医美机构拉客,收的是"推介费"。他的"职务"是什么?是做美容。拉客去医美机构,不是在行使美容院的职务权力,而是在做中介服务。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他就是提供居间服务本身。

从法理上再推一步:房产中介卖一套房收2.5%佣金,能说是受贿吗?不,中介的角色就是撮合交易,佣金就是服务对价。渠道返佣的逻辑跟这个高度相似——渠道商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在吃回扣,而是在做交易撮合本身。

那什么情况下渠道返佣才构成行受贿?

只有当渠道方掌握了对客户的支配性影响力,且这种影响力来自于特定职权时:

- 公立医院医生利用处方权强制推荐患者去特定医美机构 → 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诊疗权收受回扣)

-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影响力帮机构拉客户 → 可能构成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平台方工作人员利用流量分配权,收机构返佣决定排名 → 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普通的美容院、美甲店、微商拉客→机构给返佣,这个链条够不上行受贿的要件。

二、那渠道返佣的真正刑事风险在哪?

在两端:欺诈消费者 + 骗取金融贷款。

风险一:价格欺诈(行政违法层面)

渠道拿60%返佣→医美机构为了覆盖成本,把项目价格虚高标价→同一台手术,直客价1万,渠道客价3万,客户完全不知情。

这不是行贿,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三倍赔偿。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广告法》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但坦白说,这主要是行政违法层面,除非虚高价格与欺骗性话术结合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触及刑事。

风险二:渠道配合机构骗贷(这才是刑事重灾区)

这是渠道返佣模式中真正的大雷——

渠道拉来的客户被"包装"成高消费能力人群→机构配合做高项目价格→客户在分期平台申请贷款→平台放款→机构和渠道分钱→客户还不上→机构关门跑路

在这个链条里:

- 机构负责人:虚构项目价格、配合骗贷→诈骗罪(第266条)或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 渠道中介:明知机构在做骗贷分期,仍然拉客户、签单、拿高额返佣→诈骗罪共犯

- 渠道的"明知"怎么认定:项目价格明显虚高(直客1万变渠道客3万)+ 客户被引导签远超需求的分期合同 + 渠道拿的返佣不符合正常市场提成比例→司法机关会综合这些客观事实推定"应当知道"

渠道返佣60%本身不是犯罪,但它往往是骗局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三、还有两个容易被忽视的罪名

1. 逃税(刑法第201条)

渠道拿返佣,走个人微信收款,不开发票,不申报个税。很多渠道一年收几十上百万返佣,一分钱税没交。

根据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务是渠道返佣最容易被忽视、也最难洗白的风险。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渠道把客户信息(姓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小书童」 | 查看原文 →

瀛动力刑事辩护 2026-07-06

"跑分"不是兼职,是洗钱——一个大学生被判2年的真实故事

"跑分"不是兼职,是洗钱——一个大学生被判2年的真实故事

前调:一个真实故事 | 中调:法律拆解 | 后调:辩护策略

一、故事:他以为只是"帮人转个账"

2025年,大三学生张明(化名)在QQ群里看到一条广告:

"日结300-500,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帮平台代收代付,动动手指就能赚钱。"

他心动了。

对方发来一个App下载链接,注册后,张明把自己的3张银行卡绑了上去。每天,App会推送"任务"——某个陌生账户转一笔钱进来,他再转到另一个指定账户。

第一周,他轻松赚了3500块。

第二周,他的卡被银行冻结了。

第三周,警察找上门。

他不懂。他反复跟警察说:"我就是帮人转了个账,钱又不是我的,这也犯法?"

2026年3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他名下的3张银行卡在短短14天内,流转了670万涉诈资金,涉及全国37名电信诈骗受害人。

二、拆解:什么是"跑分"?

跑分,不是体育测试。

它是指利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本质上就是洗钱。

跑分的典型链条长这样:

```

上游犯罪(诈骗/赌博/色情)

↓ 受害人资金

跑分平台(聚合+拆分流转)

跑分人员(你用银行卡收钱→转出去)

上游犯罪组织(最终拿到干净的钱)

```

跑分平台把每一笔大额资金拆成几十笔小额,通过几百个像张明这样的"跑分人员"的账户流转,让公安机关难以追踪资金去向。

为什么说这是"新型网络犯罪"?

| 维度 | 传统洗钱 | 跑分洗钱 |

|:|:|:|

| 渠道 | 地下钱庄、空壳公司 | 个人银行卡+支付平台 |

| 技术 | 柜台转账、现金搬运 | 聚合支付、API接口、虚拟币 |

| 参与者 | 职业洗钱团伙 | 大量普通大学生、上班族 |

| 门槛 | 专业人士,高门槛 | 有银行卡就行,零门槛 |

就是这个"零门槛",让跑分成了近两年蔓延最快的网络犯罪之一。据最高检2026年5月发布的《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跑分类案件占全部网络犯罪案件的27.3%,同比上升41%。

三、法律后果:不是"转账",是犯罪

很多人像张明一样,觉得"钱不是我的"就不构成犯罪。但这个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涉及哪些罪名?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最常见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罪门槛 非常低:

-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20万以上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张明14天转出670万,远超入罪门槛。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更重

如果查实你明知所转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则适用《刑法》第312条,最高可判7年。

3. 上游犯罪的共犯——最重

如果你与诈骗团伙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三档风险,你属于哪一档?

| 你的角色 | 可能罪名 | 最高刑期 |

|:|:|:|

| 只提供卡,不知道用途 | 帮信罪 | 3年 |

| 提供卡+知道是赃款+帮助转走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7年 |

| 提供卡+与上游有联络+分工合作 | 上游犯罪共犯 | 无期 |

四、真实裁判数据:跑分不是"小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统计(截至2026年6月):

- 跑分类帮信案平均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瀛动力刑事辩护」 | 查看原文 →

瀛动力刑事辩护 2026-06-25

借张银行卡就能月入过万?帮信罪——你不知道的"天降横祸"

借张银行卡就能月入过万?帮信罪——你不知道的"天降横祸"

前调:一个真实故事 | 中调:法律拆解 | 后调:辩护策略

一、故事开篇

2023年,重庆的小李(化名)在网吧认识了一个"朋友"。

朋友说有个来钱快的路子——把银行卡借给公司走一下账,一张卡用一周给3000块。小李当时刚辞职手头紧,想着"卡在自己名下,钱也不是我的,能有什么问题",一口气办了5张银行卡借了出去。

两周后,小李没等到"月入过万",等来的是公安的传唤。

经查,他的5张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单向流水高达1700余万元,涉及全国各地被害人42名。小李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在看守所里,小李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我真的不知道他们在搞诈骗,我就是借个卡……"

这样的故事,每天都在中国各地重复上演。

二、帮信罪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最通俗的解释就是:

你为别人搞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哪怕你自己没参与犯罪的核心行为,也可能构成这个罪。

入罪标准(三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罪门槛其实不高:

1. 主观明知

- 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实践中,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明知"推定情形,比如:

- 收到监管部门告知后仍提供帮助

-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比如一张空卡收3000块)

2. 帮助行为

- 最常见的: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对公账户

- 还有: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3. 情节严重

-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等(共6项,满足其一即可)

——一个残酷的现实:用银行卡跑分(转账)的帮助行为,单向流水超过20万就踩线了。而你借出去的卡,流水跑到100万、1000万只是几个小时的事。

三、大数据:帮信罪有多可怕?

来看一组2023-2024年的权威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年份 | 帮信罪起诉人数 | 在全部刑事犯罪中的排名 |

|::|::|::|

| 2020年 | 约3万人 | 快速上升期 |

| 2022年 | 约13万人 | 第三大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盗窃) |

| 2023年 | 约9万人 | 仍居高位 |

帮信罪已经成为中国的"第三大罪名"。

更值得关注的人群画像:

- 18-30岁占比超过60%(在校大学生、刚毕业的年轻人是重灾区)

- 初中至大专学历为主

- 绝大多数没有前科,纯粹因为"贪小便宜"

一句话:帮信罪离普通人比你想的近得多。

四、律师实务:帮信罪的辩护空间

作为辩护律师,帮信罪其实有相当大的辩护操作空间。以下几个辩护路径值得关注:

路径一:主观明知——最核心的突破点

帮信罪要求"明知",但实践中很多出借银行卡的人并不清楚对方具体在做什么。

辩护要点:

- 对方有没有明确告知用途?

- 有没有承诺高额回报作为"蒙蔽手段"?

- 借卡人有没有刻意回避检查或异常操作?

参考案例:某基层法院在2023年的一份判决中,因被告人仅提供了一张银行卡、与上游联系短暂、对方明确说了"正常生意周转",法院认定"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最终无罪释放。

路径二:情节严重——精准计算

- 支付结算金额是否精确归于该卡?

- 借出多张卡被用于同一犯罪,能否视为"同一对象"?

- 违法所得1万元的"门槛",扣除成本后是否达到?

路径三:罪轻辩护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瀛动力刑事辩护」 | 查看原文 →

瀛动力刑事辩护

医美案例解读·杭州检察典型案例:制售假冒医美药品,罪名是怎么叠加的

3700万的「水货药」,最后定了两个罪

2015年以来,胡某、刘某林等人在没有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做了一件完整的"生意":

从国内外进购特定药品作为原料 → 更换药品原包装、清洗瓶身重新丝印、更换瓶盖、重新印制说明书 → 在部分产品上印制罗某公司持有的商标标识 → 谎称是罗某公司生产 → 在全国范围内招揽代理商销售。

【基本案情】

销售金额高达3700余万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300余万元。

下游还有一环:杭州某商贸公司主管人员周某、贺某婷等人,明知这些产品是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药品,仍予以引进,并招募业务员到浙江多地美容店推销,销售金额4800余万元,实际分成24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广州生产窝点、杭州某商贸公司仓库、美容院等处扣押了涉案原料药品、假冒包材、说明书、模板。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系列产品均为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案件结果】

2023年5月,上城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胡某、刘某林提起公诉,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周某、贺某婷等人提起公诉。2024年5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看点:罪名怎么叠加

这是我见过最典型、最完整的医美药品犯罪链条案例。它把三个层次的问题全写清楚了:

第一层:生产端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妨害药品管理罪

胡某既做了假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又做了无批文的药品(妨害药品管理)。两个行为,两个罪名,一并起诉。

第二层:销售端 —— 妨害药品管理罪

周某、贺某婷是"下游",他们的罪名是妨害药品管理罪。为什么?因为他们明知这批货是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药品,还去推销。

第三层:终端 —— 美容店

这些产品最终流向了浙江省内多地的美容店。也就是说,这条链条的终点,就是我们身边那些看似普通的美容院。

二、这里要敲一个重点:「明知」是怎么认定的

周某、贺某婷一定会说:「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我只是卖货。」

但司法不这么看。

注意这个细节:他们"明知上述知名品牌系列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药品"。这个"明知"是怎么来的?

靠的是客观事实的推定:

这批货没有经过正规审批,包装、批号、来源都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验证;

产品是注射剂药品——直接进入人体的东西,任何正规商家的基本审查都会发现问题;

销售金额高达4800余万元,远远偏离正常市场价格;

他们招募业务员专门到美容店推销——这是典型的规避正规渠道的做法。

这些事实堆在一起,"我不知道"就说不出口了。

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是个很关键的门槛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的认定是:

「上述系列产品均为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这正好对应刑法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

不需要等有人打坏了、打伤了,只要这批药品本身「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够立案。

那么什么情况算"足以"?参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

· 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的;

· 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 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等等。

注射剂这件事本身,就是法定的从重情节。

四、这条链条上,每个人都在赌

我把这个案子的链条画出来,你会发现每一环都有它的"侥幸心理":

生产端:"我换个包装,印个商标,谁能查出来?"

代理端:"我只是中间商,货不是我生产的。"

销售端:"我卖给美容店,又不是直接卖给消费者。"

美容店:"客户要便宜,我给便宜的,有什么错?"

但法律看的是整条链,而不是

作者: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瀛动力刑事辩护」 |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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